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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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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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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夫妻离婚应按其婚内对财产的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案例信息】

    离婚纠纷

     (2014)三中民终字第06092

判决日期20140520

审理法官 李春香 赵霞 程磊

    X(原审原告)

    X(原审被告)

上诉人代理人 段凤丽 杨晓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代理人 段方群(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夫妻二人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并针对该房产的所有关系共同签署《婚内协议书》,约定该房产为女方所有。然离婚诉讼中,男方认为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女方所有系其赠与,非将房产所有权转让女方,且赠与属可撤销行为,女方不能以此约定分割该房产。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婚内协议对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XX离婚;婚生女X1X抚养,X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X1年满十八周岁止;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归X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X负责偿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X住房帮助费七十万元;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内家具家电归X所有,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X折价款一万五千元。

原告X与被告X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产,并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即共同签署《婚内协议》,将该房产约定为女方所有,但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否认签署的《婚内协议》系女方获得房产所有权。然而,在订立约定时,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且男方在填写《婚内协议》内容时应知签署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仍然约定的行为系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同时,二人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对婚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故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部分处分共同财产。

【法理评析】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准予夫妻对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契约的形式约定夫妻财产的制度。如何确定夫妻约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夫妻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完成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只有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作出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且约定是一种民事行为。故此,夫妻之间订立的有效财产契约,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完成的一种民事活动。由于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订立契约的主体应是夫妻双方本人,他人不得代理约定,而对于他人代理婚姻关系中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财产约定的,此约定系无效。二、夫妻双方应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要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外在的表现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一致,其所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行为的后果是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结果。故,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共同财产所有关系的约定时,应遵守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所做的民事行为均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约定的,此约定无效。三、约定的内容合乎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约定共同财产所有关系时,所约定的内容应合法,不得有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夫妻双方不得将其他家人的财产列入其约定的财产范围,亦不得因逃避他人的债务而订立财产所属关系的约定,若有违法内容,此财产的约定无效。四、夫妻约定财产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知,首先,明确夫妻双方只可选择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其中一种制度,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所有关系。其中,限定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约定余下部分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其次,夫妻财产约定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因而,除却书面以外的口头约定的协议系无效。综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所有关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无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的约定,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x号房屋并入住,该房产登记为二人共有,之后于201210月共同签署《婚内协议》一份,此协议书内容由男方填写,其中约定将共同出资购买的x号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在二人起诉离婚阶段,男方认为《婚内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系赠与行为,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前可以进行撤销,不应作为女方分割该房产的依据。首先,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能够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所有关系进行约定,即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为其所作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婚内协议》的行为,即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订立该协议之后出现的法律后果是希望出现的;再次,该《婚内协议》是对其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x号房产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的所有关系的约定,并未违法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最后,夫妻二人的《婚内协议》是对婚后部分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约定且是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签署。故此,夫妻二人之间订立的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2.论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

3.试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X,女,19811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凤丽,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男,19791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方群,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因与上诉人X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10月,X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X20097月通过网络相识,于2010126日登记结婚,于201294日生育一女X1。双方通过网络相识,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价值观差异逐渐暴露,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感情逐渐恶化。X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于20121030日将我赶出家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曾于201211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女X1由我抚养,X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北京市朝阳区x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依据双方婚内协议归我所有,剩余贷款由我偿还;x号房屋内家具家电归我所有。2)分割X名下存款181 970元,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原则,我方获得70%份额财产,X获得30%份额财产;4.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13.5万元;5.X实施家庭暴力,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X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和X经婚前了解,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X脾气急,性格蛮横不饶人,双方会因琐事争吵。每次争吵甚至X对我动手,我都是尽量隐忍包容。女儿出生后,我决心用一生去守护女儿的成长和家庭的美满。但X因琐事吵闹,辱骂我母亲,逼迫我签署婚内协议书,并带女儿搬离家。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我多次打电话,请长辈协调沟通,但X拒绝协商,并对我和母亲进行辱骂、谩骂。我已经对婚姻失去信心,现同意与X离婚,但对于婚姻的破裂,X负有主要责任。我要求抚养女儿X1,不需要X支付抚养费。如果X1X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取得x号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按40%比例给付X折价款。我要求分割X名下存款合计32.49万元及公积金2.5万元,要求X50%给付折价款。X离家时转移了家里的全部存款,不存在共同债务分割问题。我没有家暴行为,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经网络相识,于2010126日登记结婚。201294日,双方共育一女名X1。婚后初期,XX在外租房居住,后搬入x号房屋内居住。20121030日,X携女X1搬离x号房屋,双方分居至今。X曾起诉离婚,法院于2013318日出具(2013)朝民初字第060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

关于子女抚养权,双方于庭审中均要求抚育婚生女X1X表示X1出生后一直由其及父母照顾,X具备较高学历及绘画、书法等特长,适合抚养幼女。X称目前月收入8000元左右,X月收入1.8万元左右,要求X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X表示非常喜爱X1,女儿与父亲建立了深厚感情,能够给女儿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可以自行抚养女儿。X称现月收入税后1.4万元左右,若无法取得抚养权,根据其负担能力及女儿实际需要等情况可以每月支付抚养费2800元。

庭审中,X表示X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1.20111019日,因X未能及时购买清洁用品,X辱骂X长达一个多小时,并动手打人,X报警。X20111030日为了和解,书写保证书。2.20121月,X怀孕期间,X因琐事殴打X,导致X先兆流产。3.20128月,X在家待产期间,X因琐事殴打X并将其轰出家门,后X报警。4.20129月,女儿刚刚出生,X殴打X母亲,导致X产后大出血。5.201210月,X多次掐X脖子致其多次窒息,X报警。6.201212月,X在大屯医院拦截X,强迫其就离婚案件撤诉,导致多名女性受惊吓。X表示X长期限制其人身自由,不顺心就会辱骂甚至动手。女儿出生后,X更是多次出现家暴,将X及母亲赶出家门。经X申请,法院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x派出所调取了20111019日、20121020日及20121220日的110报警记录。对此,X表示其个性比较老实,X非常蛮横,对X及父母不尊敬。X经常辱骂X,并要求X下跪,否则半夜给X母亲打电话。发生争执时,双方都会动手。每次X都报警,并要求X写保证书。女儿出生后,因看护女儿问题出现分歧,X疯狂辱骂X母亲,双方才发生冲突。X表示并不存在家庭暴力,报警情况表明X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动辄将矛盾激化。警察到场后也都是劝阻双方,让大家互相让步,没有受伤等情况发生。

庭审中,XX要求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1.x号房屋。双方均确认于20101213日签署购房合同,房屋建筑面积100.88平方米。房屋价款230万元,采用贷款方式支付,首付款150万元,以双方公积金贷款80万元。201117日,x号房屋登记系XX共同共有。经询,双方均认可x号房屋市值系300万元。截止至201310月,x号房屋尚余贷款685907.98元未清偿。

关于首付款出资,X表示由X个人出资90万元双方共同存款5万元并举债5万元,X父母出资50万元。X表示由其个人出资80万元,X父母出资30万元,X父母出资50万元。

庭审中,X提交20121021日签署的《婚内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X;乙方:X。甲、乙双方经相识、相恋,已经于2010126日踏入婚姻殿堂,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婚前及婚后的有关财产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对配偶、子女及家庭应有道德责任感;尊敬双方父母、疼爱子女、善待亲友。夫妻双方应该互相支持,携手共度难关,不推卸、逃避责任。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1.双方于201117日购买的x号房屋,该房屋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部分及装修投入归乙方个人所有,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皆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其他合法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并共同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3.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向他人借钱,应与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4.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举债的,应向债权人明示本协议,未明示或未经另一方书面签名确认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偿还义务。三、离婚时财产的处理:1.x号房屋归乙方所有,未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归乙方偿还。2.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按本协议第一条34款处理。四、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婚内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原记载”如果离婚,婚内子女X1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乙方所有”,后被删除并标注“本条无效,XX”。《婚内协议书》落款处甲方由X签名,乙方由X签名。

X表示X实施家暴后,为求和好主动提出签署《婚内协议书》,双方从网上下载格式文本,由X填写部分内容,并由X将女儿抚养条款删除。《婚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据此确认x号房屋为X所有,由X负担剩余贷款。

X表示X以不给女儿喂奶、对家庭没有信心为由,要求其签署事先准备好的《婚内协议书》。因担心X产后抑郁及女儿哺乳受影响,为了家庭婚姻的存续,X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情况下签署了《婚内协议书》,在X的要求下填写了协议内容。《婚内协议书》系X就房产进行赠与行为,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前可以进行撤销,不能作为分割x号房屋的依据。X要求依法分割x号房屋,坚持房屋所有权,因X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按40%比例给付其折价款。

2.x号房屋家具家电。双方均确认婚后购买家具家电如下:洁具(花洒、马桶、洗手柜)(帝莎),橱柜(苗苗),燃气灶(美菱),抽烟机(美菱),主卧床及家具,次卧床及家具(香港奥尔崎/世纪强龙),客厅沙发(北京兴美沙发厂),客厅餐桌餐椅,客厅钢琴(雅马哈clp330),电视(海信tlm42v78pk),冰箱(容声bcd-232ymb/x1),洗衣机(小天鹅tg60-1201eps)),空调(主卧)(格力kfr-32gw/k32556d1-n1),空调(次卧)(格力kfr-26gw/k32556d1-n1),空调(客厅)(格力kfr-50lw/e50568lc1-n1),床上用品,床垫。经询,双方均认可上述家电市值3万元。

X表示上述家具家电全部由母亲路×出资购买,应X要求花费6万元,应归X个人所有。X表示x号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共支出20万元,X母亲出资10万元,X出资10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取得x号房屋所有权一方给付对方折价款。

3.X名下存款及公积金。经X要求,X自行调取其帐户信息显示:1X名下尾数为3963的工商银行帐户于20121029日帐户余额系87846.05元,于2013630日汇款转入6万元,于201374日卡取3万元,于2013715日汇款转入6万元,于2013718日卡取9万元,截止至2013921日余额系443.31元。双方均确认此系共同存款帐户。X认为X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己有,要求分割自201211月至20131月期间X取款合计95000元。X认可2013715日由X父亲汇款6万元,要求分割另外6万元。X就此帐户主张取得折价款77500元。2X名下尾数为3379的招商银行帐户于2013122日开户,月发放工资约6000余元,截止至20131126日帐户余额系267.15元。X要求分割X20131月至201311月期间工资合计7万元,主张35000元折价款。3X名下尾数为4265的招商银行帐户截止至20131012日帐户余额系343.74元。X要求分割2012115日、20121117日及20121218日累计取款99900元,主张49950元折价款。4X名下尾数为4465的交通银行公积金帐户显示月公积金收入1700余元,自20129月陆续提取,截止至20131117日余额系119.88元。X要求分割20129月至201311月期间公积金合计25000元,主张12500元折价款。

X表示所有款项均用于其与X1日常生活支出,支付房租、保姆费、律师费等。双方分居生活后,实际花费33万元,无法开具票据的支出还没有计算在内,不同意X分割请求。

4.X名下存款及公积金。经X要求,X自行调取其帐户信息显示:1X名下尾数为5471的工商银行帐户,月发放工资基本维持在14000余元,个别月份达到17000余元,X表示每年4月和7月发放半年奖,根据单位效益计算,并不固定。该帐户截止至20131116日帐户余额系1507.57元。2X名下尾数为1632的建设银行帐户,用于偿还贷款,交纳有线电视等费用,截止至20131119日帐户余额系241.18元。3X名下尾数为6990的交通银行公积金帐户,月公积金收入3000余元,自20129月陆续提取,截止至20131019日余额系44.21元。就上述帐户情况,X认为X20129月至201310月工资收入合计212050元,同期公积金帐户收入合计47920元,两个帐户合计259970元。在此期间,偿还银行贷款总计78000元,差额部分18197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X给付70%折价款。

X表示有多笔款项于不同账户之间转换,X计算数额有误。所有款项均用于日常生活,现没有存款可以处理,不同意X分割要求。

庭审中,X要求法院依法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系向母亲路×借款13.5万元。X表示被迫搬出x号房屋后独自承担抚养女儿的重任。X1体弱多病,雇佣保姆费用较高,租房费用、医疗教育及其他正常生活费用均支出较多。将共同存款用尽后不得不向父母举债。X201344日发短信告知X要对外借款,并于2013411日向路×借款6万元,路×于当日现金给付。X20135月和6月两次短信告知X对外借款,路×于2013630日转账出借6万元,后父亲重复汇款,取出后退还父亲。2013928日向路×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上述借款合计13.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X负担50%X就此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条、短息记录、租赁合同、交通费票据、购物票据、网购打印单等为证。

X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在X搬出前向其帐户转账9万元,另有约9万元家庭共同存款。截止至201211月,X陆续取款181800元,相当于扣除房贷后全家两年的可支配收入,远远满足X×1一年的合理生活支出。至于X发短信要报早教课程,X是不同意的,超过能力范围向路×借款是X个人行为,X不同意负担。就此,X提交其名下尾数为8461的招商银行明细表,显示于2012926日向X尾数为4265的招商银行帐户汇款9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XX于婚姻生活中发生争执后,不能沟通与谅解,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且分居生活。现X主张离婚,X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子女抚养,X1尚不满两岁,且一直随母X生活,以利于X1目前生活状况及成长所需出发,判归X抚养为宜。抚养费的确定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据X1实际生活需要结合X收入情况酌情判处X负担抚养费的金额。

X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侧重于家庭成员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已达到控制另一方之目的。双方所述及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X存在家庭暴力,事实上,双方在面对日常琐事及处理家庭问题时均欠冷静与理智。X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负担方面,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具体财产情况,并遵循照顾妇女及儿童权益原则进行确认。法院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号房屋由XX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于20121021日签署《婚内协议书》约定x号房屋为X所有,X执笔填写相关内容,对于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予知悉。双方基于家庭关系及婚姻情感作,此非一方财产的单纯赠与行为,应属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X要求确认x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购房时,X用个人财产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分居后由X偿还贷款,且X与家人一同居住在x号房屋内。离婚后,X无住所居住,生活困难。X应自获取的x号房屋中给予X适当帮助。法院考虑Xx号房屋贡献情况及实际生活需要,酌情判处X给付X住房帮助费。x号房屋内家具家电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家具家电应与x号房屋一并判归X所有为宜,X给付X相应折价款。关于双方名下存款及公积金,自201210月分居后,双方各自生活。X照顾X1日常生活,X负责涉房贷款及日常支出,现各自账户内余额不多且差异不大,法院不再分割,归属各自所有。就双方质疑对方支出且要求分割累计存款及公积金于法无据,法院均不予支持。另,依据《婚内协议书》约定如需举债应经另一方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个人债务。X主张向母亲路×借款13.5万元并未举证证明征询X许可,其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分割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1月判决:一、准XX离婚。二、婚生女X1X抚养,X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至X1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归X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X负责偿还。四、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X住房帮助费七十万元。五、北京市朝阳区x号房屋内家具家电归X所有。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X折价款一万五千元。六、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XX均不服,上诉至本院。X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四、五项,改判X承担孩子自离婚之日起至18周岁止每月5400元的抚养费,X支付X经济帮助金5万元,室内家电归X所有,无需给X折价款。其事实及理由为:原审法院在计算抚养费基数时,对于X每月固定收入的公积金部分完全忽略不计,导致抚养费数额明显偏低,无法保障婚生女的成长需要,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判决经济帮助金方面,原审法院不当使用自由裁量权,X不属于需要经济帮助的对象,经济帮助金数额过高,且远远超出X的支付能力,如此高额的经济帮助金是变相支持诉争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室内家电是X母亲出资购买,属于X的个人财产,不应参与分割。X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的第一、二项,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三、四、五、七项,改判涉案房屋归X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X负责偿还,X给付X房屋40%产权份额相应的经济补偿,家具家电归X所有,X给付X折价款15000元。其事实及理由为:原审判决依据《婚内协议书》认定双方约定将涉案房屋全部产权归X所有,该事实认定并不符合《婚内协议书》条款约定,也非X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按照原审判决认定,《婚内协议书》约定的涉案房屋产权归X所有,但该约定系XX的房产赠与行为,在X提出离婚、X不同意按照《婚内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系X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前对其赠与行为进行撤销,不能以《婚内协议书》作为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涉案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婚内协议书》、银行帐户流水明细单、公积金查询明细单、借条、银行转账凭条、短息记录、租赁合同、交通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现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二是x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室内家具家电的分配问题;三是经济帮助金的问题。

有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XX离婚后,应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原审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及X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X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为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X上诉认为抚养费过低,要求X每月给付540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有关x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室内家具家电的分配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了《婚内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x号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根据协议的约定判定涉案房屋归X所有、房屋贷款由X偿还,符合法律规定。X上诉认为《婚内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X认为原审事实认定不符合《婚内协议书》约定,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X另认为,即使按《婚内协议书》约定x号房屋归X所有,也应视为XX的房产赠与,在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前其可撤销赠与。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撤销赠与。而本案《婚内协议书》系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约定,而非对一方所有的房产进行的赠与,故X该部分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X上诉要求将x号房屋判归其所有、房屋贷款由其偿还、其支付X40%房屋产权份额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x号房屋内家具家电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因涉案房屋判归X所有,根据方便生活的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室内家具家电归X所有、X给付X相应的折价款,并无不当。

有关经济帮助金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XX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按双方协议的约定判归X所有,X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原审法院考虑X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及实际生活需要,酌情判处X给付X住房帮助费70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XX因性格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院不持异议。但双方毕竟曾为夫妻,共同育有子女,共同度过婚姻生活,双方应本着和谐共处之原则,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妥善处理双方之间有关房产纠纷及孩子抚养等相关事宜,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X负担8175元(75元已交纳,余8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X负担2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0元,由X负担10800元(已交纳),由X负担10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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