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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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双方碍于情面,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此类案件诉讼时,债权人往往只向法院提交银行转帐凭证,而没有其他证据,针对不同的案由、法官业务水平的不同,法院一般会出现以下五种处理方法: 一、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被告不出庭或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的,法院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举证不足) 二、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被告不出庭或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的,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已的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充分) 三、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被告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并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其他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驳证据充分) 四、原告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被告不出庭或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的,法院认为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已的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倒置) 五、原告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被告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并提供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其他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驳证据充分) 是不是感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呢? 我们不难看出,不管债权人以什么案由提起诉讼,只要被告出庭抗辩并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实(充分),原告的诉请均被驳回。在原告以民间借贷起诉的情形下,被告不出庭或出庭抗辩是其他款项(未举证),此时人民法院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法。而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时,人民法院往往将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应出庭说明款项性质并提供证据,否则一律判决被告败诉。债权人以民间借贷起诉,人民法院出现不一判决的关键在于法官对案件的举证要求不同,证明标准不一,对法律的不熟知,适用错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导致只有转帐凭证下“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已十分明确,债权人想再投机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即债权人只要举出银行转帐凭证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债务人否认的,应提供证据证明。2015年9月1日已成为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分水岭。 是不是感觉很冤?可以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了! 【案例】 刘某与李某系老朋友关系。2015年4月初,李某生意急用向刘某借钱,刘杰当即就将80万元打入李某账户,未向李某索要借条。半年后,刘某公司生意亏损想把钱要回来,李某却说没向刘某借过钱,故成诉。 李某委托律师出庭辩称:两人之间有债权债务,80万元转账款是刘某打包向李某的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80万元,刘某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刘某要求李某归还8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上诉称,与李某是10多年的好友关系,因此未要求朱某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无书面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李某抗辩该笔转账系刘某归还之前欠朱某的债务,但李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刘某要求李某归还8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本院向李某释明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李某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朱某亦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现李某未归还借款,刘某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十日内返还刘某80万元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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