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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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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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人员的公司,一般来说此类公司没有真实的注册资金、容易“人去楼空”的公司。《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工商机关不再以企业未年检为由主动去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然而对于这些已经名存实亡,停止营业且对外负债的“皮包”公司来说,债权人将失去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当公司人去楼空、停止经营,面对这样的“皮包”公司,此时只有向“皮包”公司的股东进行追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出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的义务,也是公司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新《公司法》虽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不等于公司股东可以不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追及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提前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瑕疵出资、抽逃出资在所不论。 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某类公司注册资本很大,股东认缴的出资也很多,但公司在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就“人去楼空”,无法持续经营,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偿还,此时,查阅公司内档后你会发现该公司股东认资的出资根本未到位,可依据上述规定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提前履地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怠于清算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为了有效保护债权,债权人应设法促使工商机关依法吊销“皮包”公司的营业执照。 1、“皮包”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除了企业违法经营外,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未按规定公示企业年报,目前,企业经营的信息相对来说比较公开,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是否公示年报,对于未按规定公示企业的年报的,会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作为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不可能不按规定公示企业年报,若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均未按规定公示企业年报,可以基本认定债务公司已停业超过6个月。其二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公司机关往往会通过企业登记的连续地址联系公司,但是若通过企业的注册地址以及公示的其他地址均无法联系到公司,则一般也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从而可以作为企业停业的一个参考证据。 2、查询“皮包”公司是否是“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户注销”状态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比如会依法纳税或进行税务申报,对于长时间不纳税也不申报税务的公司来说,税务机关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对债务公司作出“非正常户”的认定,在纳入“非正常户”认定后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另外,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均有专门的针对非正常户的管理规定,比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1]17号)就明确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将注销相关证件,通常称为“非正常户注销”。当债务公司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超过6个月以上,或已经是“非正常户注销”状态,可以作为认定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的证据之一。 若债务公司已超过2年未公示年报,并且处在“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作为工商机关应当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示企监字第(2016)97号文的规定,主动吊销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 3、结合收集的上述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依法吊销债务公司的营业执照。 4、若债务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且怠于清算的,作为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债务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毁损或无法清算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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