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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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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擅自转让隐名股东股权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张某(被告)、李某(被告)、肖某(被告)三人签订《出资协议书》,共同出资800万在广州市天河区设立A公司,张某占股70%,李某、肖某分别占股15%,均为实缴出资。公司设立时,张某、黄某(原告)双方签署《股份代持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张某代黄某持有公司股份30%,黄某将出资240万汇入了张某账户。公司设立初期,黄某从张某处陆续取得了部分经营利益,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黄某一直未把此事放在心上。2013年6月,张某隐瞒黄某与张小某(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给张小某,转让价格为280万元。2016年3月,黄某在网上查阅公司资料后发现,张某已经不是A公司股东了。黄某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后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擅自转让其股份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被告张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


2008年3月15日,A公司登记设立,张某、李某、肖某为该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各占股份比例为70%、15%、15%。同日,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签署《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张某代持黄某该公司30%股份,且股份代持期间张某不得私自转让黄某股份,否则视为违约,并同意按不低于每股10万元或公司股价估值计算转让价(黄某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等等。黄某将出资240万汇入了张某私人账户。李某、肖某对张某代持股份一事并不知情。2008-2011年间,黄某每年分得公司利润约50万元。2011年后公司进行亏损状态,股东未分配利润。2013年6月18日,张某与张小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张某将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张小某,转让价为280万元,该公司其他股东李某、肖某均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字同意转让,且放弃购买,6月20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现有股东为李某、肖某、张小某。


[裁判精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对外有公示效力,《股份代持协议书》的性质为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具法律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他股东,征寻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013年6月18日,张某与张小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A公司其他股东李某、肖某已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故该《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某、肖某、张小某在本次股权转让中均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擅自转让所持有黄某股份的行为已侵犯了黄某作为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双方在《股份代持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张某不得私自转让黄某股份,否则同意按不低于每股10万元或公司股价估值计算转让价(黄某有选择权),故本案侵权赔偿数额可参照上述约定进行计算,现原告黄某主张按每股10万元计算侵权数额,本院予以准许。……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侵犯隐名股东权益的侵权赔偿纠纷,收集证据重点应集中在侵权的事实方面,比如,侵权人私自转让股权的工商登记资料,有了这一资料,侵权人就无法抵赖,铁证如山。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因素,从而也充分体现出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调查证据的重要性。

2、当事人在平常的经济活动中,保存、完善相关的证据资料也是本案胜诉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中的原告法律意识较强,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完善并保存了相关的出资证明文件,致使法院明确确认了原告的隐名股东身份。


[律师支招]


隐名股东权益保护

1、寻找一个合格的显名股东

2、签订代持股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3、妥善制定公司章程并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隐名投资协议性质为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具法律约束力,隐名投资人要登记为显名股东还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为避免事后纠纷,建议隐名投资人事先在章程中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并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其权利及身份。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

4、控制公司管理

5、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6、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7、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

8、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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