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在开庭审理前届满,那么,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又提出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未提交该证据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交等等,人民法院是否组织当事人质证,这就需要对“新的证据”的内涵进行准确界定。
根据《民诉证据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三、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四、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何谓“新发现”的证据,“新发现”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
二是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
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该证据;而不是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无法收集而没有提交;更不是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交。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提供新的证据也是有期限的,逾期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组织当事人质证,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二审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审应提交而未提交证据或逾期提交证据导致一、二审败诉、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例比比谐是。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新证据的内涵,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一个律师应有的素养,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389501,020-3881838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粤ICP备1705485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3 Copyright © 2018 guang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