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引言:
因政府房贷政策调整导致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所获银行贷款减少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者有权单方解约。
案情简介:
2017年,刘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首付30%共90万元。同年8月,当地执行新的商品房按揭政策,首付比例调整至40%。2017年10月,刘某诉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购房者签订合同目的是以自己期望价值购买到房屋。因政府房贷政策调整必然给购房者支付房款带来较大影响。此种情形应区分看待: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国家房贷政策调整之后,购房者理应知晓利害;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国家房贷政策调整之前,首付款提高超出了购房者合理预期,此时如仍要求依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当于将不利后果转嫁给购房者,违背了合同本意,故在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情况下,因政府房贷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合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依法应予准许。
2、购房合同对贷款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对贷款风险无约定的,应看购房人是否确有证据证明其因政府房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如合同签订后确因房贷政策调整使得购房人无法取得贷款或所获贷款数额明显低于合同约定贷款比例,而购房人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支付购房款的,则购房人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合同目的将无法达到,必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购房人可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原因非因购房者造成,故购房者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将已收受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其他购房费用如数返还购房者。
3、本案中,合同签订时,刘某支付了三成购房款90万元,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在刘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一个月后首付比例由两成提高至三成,导致刘某未获得银行贷款。房产开发公司未提交首付三成已获得银行审批通过的相关证据,在本案审理结束时刘某仍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且亦未提交应归责于刘某个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证据。综合案情评判,判决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彭某购房款90万元。
实务要点:
政府房贷政策调整导致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所获银行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予准许。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389501,020-38818380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粤ICP备1705485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403 Copyright © 2018 guang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