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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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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居住证虽已过期,但事发前连续在城镇居住 生活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可按居住地城镇标准计算

【案例】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肖某(男)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4日,两人相约驾车去韶关丹霞山游玩,因被告车技生疏,车辆不慎翻落水沟,造成原、被告受伤(经鉴定为一处伤残九级,三处伤残十级)、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处理由被告负全责。住院期间,被告已将原告的医药费全额支付,但因其他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并成诉,原告为农村户籍,其在广州市番禺区的居住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2014年4月,广州社保缴费明细为2013年7-9月、2014年9-12月、2015年1-2月,原告李某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上均系化名)

 

【案件代理经过】

本律师接待原告李某并充分了解其诉求后接受了李某的委托,但提出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有风险,因为原告居住证已过期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发生前原告已在广州番禺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缺失近8个月,需补充证据。

现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629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内的赔偿共计人民币252581.92元。

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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