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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从一起普通醉驾案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代理手记)

醉驾入刑以来,醉驾案呈上升趋势,但机动车驾驶人受到刑事处罚以后,是否还应接受公安交警大队的拘留、罚款等行政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有的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有的在刑事处罚前取保候审期间接受行政处罚,有的在刑事处罚后接受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均不应再次受到行政处罚。以下是本人代理过的一起醉驾案,犯罪嫌疑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醉驾受到刑事处罚以后,交警大队告知其仍应接受行政处罚,但通过代理人的努力最终车辆被放行,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让当事人、代理人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法制的温暖。现将全文分享给大家,欢迎拍砖、指导!

 

            关于要求放行粤Y0000车辆的报告

 

XXX交警大队:

犯罪嫌疑人许XX于2015年8月12日晚9时33分许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粤Y0000黄牌车(7座、车主肖XX),途经XX大道XX收费站时被XX交警查获,因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62.6mg/100ml,公安机关以许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日将其刑事拘留,8月19日许XX被取保侯审。案件经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XX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许XX来到贵队要求处理此事并放行车辆,该所称因上级有要求,拟对其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罚款2000元,并告知许XX可在取保侯审期间或法院判决以后接受行政拘留和罚款。代理人认为该处理决定明显不公平且有违法律规定,主要理由是:

一、无证(持C1证驾驶B证车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一个行为”,当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可以作出评价时,应当适用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作出评价。 

无证、醉酒驾驶究竟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无证、醉驾只是一种状态,行为只有一个,那就是违法驾驶,只是该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这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颇为相似:相对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触犯数个法条的状态,其本质上只存在一个违法行为,只能从一重处罚。针对该违法行为已受刑事处罚,再接受行政处罚的做法欠妥。  

二、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存在分歧认识,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表述为“一事”即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刑法也有牵连犯、竞合犯等从一重处罚的原则,这说明“一事不再罚”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得到体现。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如若并用,必须具有“道义、目的上的正当性”,此案显然不具备。所谓“道义上的正当性”,指公安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缺乏刑事立案的证据,先予以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的存续期间,如出现新证据、新线索,案件必须转入司法程序,此时称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并用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而对于无证、醉驾的行为,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测试后便掌握了刑事立案的证据,此时公安机关没有立即予以刑事立案或在取保侯审期间对当事人行政拘留,缺乏道义上的正当性。此外,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的目的缺乏正当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如果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极易发生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归案的情况,所以公安机关一般都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将案件侦查完毕,故先予以行政拘留再予刑事拘留延长办案期限便成了一剂良方。此做法动机不纯、目的不当,行政权力有滥用之嫌。 

    四、违反“刑法优先”原则。一个违法行为既可以用刑法评价又可以用行政法评价的时候,为了实现过罚相当,我们往往选择用刑法去评价。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其实都是违法行为,如果选择行政法进行评价无疑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就无证、醉酒驾驶的行为来说,无证依附在醉酒驾驶的状态之下,无证驾驶状态就应该由刑法进行优位考虑,而不应该再由行政法律单独进行规制。 

五、对许XX处以15日行政拘留、罚款2000元违反法律规定。

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不难看出,修改后的法律加重了对醉驾行为驾驶资格的处罚时,删除了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能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在前,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在后,显者后者与前者相衔接。对当事人处以刑事处罚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就不再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这同样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饮酒即受行政处罚,醉酒则须受刑事追究,明确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界限。

以上意见,望贵队采纳。

谢谢!

 

 

 

 

报告人:许XX

代理人:刘建平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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