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刘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XX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刘XX因贪图小便宜,铸成大错,当其得知自己涉嫌犯罪时,提供了公安机关并未掌握的涉案赃物粤EXX233小轿车的去向,协助公安机关收缴赃物,减轻了危害后果。
3、被告人刘XX收购赃物时并不知道系赃车,只是因心存侥幸,想将赃车自已私用,其社会危害程度极低,主观恶性极小,这与那些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区别。
4、被告人刘XX坦白交代了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
刘XX到案后,对自己购买一辆二手小轿车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具有悔罪表现。
5、被告人刘XX系初犯,并系二级肢体残疾人,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二、量刑建议:
鉴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且被告人刘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且有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XX系初犯,并系二级肢体残疾人,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向法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辩护人:刘建平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15日
附:法律条文
一、《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2000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缓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10号)
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精神障碍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三、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应主要考虑:
(三)犯罪手段、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适用缓刑的“悔罪表现”,是指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主动退赃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挽救损害的;
(七)具有其他悔罪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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