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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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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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一、申请撤销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已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1、请求主体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2、请求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仲裁裁决执行完毕之前。
3、管辖法院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
4、两者的保护侧重点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保护的侧重点是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保护的侧重点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6、两者的后果不同。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一般应先裁定中止执行。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是否应中止执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
共同点:
1、两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两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两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4、两者理由是一致的。
结语:
仲裁裁决的撤销是由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是对仲裁裁决的主动诉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且法院受理后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动的诉求,法院依据职权作出裁决,两者存在诸多区别与联系。且旧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裁决体现了较多的司法干预,比如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均属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但新民事诉讼法现与仲裁法对接了,减少了对仲裁裁决的干预情形,这也是节约咨源,体现效率的要求,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错过6个月的撤销期时限(除斥期间)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导致执行不予中止,陷入被动尴尬处境,故建议在发现仲裁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应及时行使自已的撤销权利,否则财产一旦被执行将丧失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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