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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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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股权中隐藏的12个陷阱

股东因利益而团结合作,共渡难关;股东也会因利益而反目成仇,彼此陷害。股东之间的战争因股权而起,最终也会以股权而终结。

本文特意选择实践中,大家会误解的和公司股权有关的纠纷,予以解读。因为你误解的,也可能正是别人给你挖的陷阱。


一、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小股东无权要求分配公司利润。


盈余分配权利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实践中,股东主张盈余分配,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体要件,即公司必须具有可分配的税后盈余;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分配盈余的股东(大)会决议【外资企业为董事会决议】。通常情况下,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实体要件,盈余分配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甚至构成以盈余分配的名义抽逃出资。缺少程序要件而强行分红,则违反公司独立于股东的法律规则,危及公司作为法人存在的基础且损害债权人利益。


由于在实践中,大股东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盈余分配权利的事情经常发生,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退出机制不畅,经常有股东在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诉请法院强制分红。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予以驳回。


如最高院(2015)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长益公司诉请华益公司支付2008年及2009年至2013年利润,并未提交华益公司董事会相关年度决议支持其主张,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益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最高院直接驳回了长益公司的起诉。(以上引用云闯律师)


二、坏人送你干股就是给你挖坑。


中国社会追名逐利浮躁异常,满世界充斥着股权投资、全民PE、无股不富的鸡血言论,人人都怀揣一夜暴富的梦想。但现实生活中,坏人利用你的无知与贪婪,分分钟就能让你至于水深火热之中。

合伙人、老板突然良心发现要送你干股了,你就要小心了!因为有可能你的劳动有可能被无偿使用,还有可能因此背负巨额债务。


1、空口无凭,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认缴注册资金5000万元,甲与甲妻作为股东分别持股比例为80%和20%.甲为笼络你,现甲将20%的股权赠与给你,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感激涕零,誓与公司共存亡。

现A公司对外负债5000万,A公司现无力偿还。你个人自己要在100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2、你应该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总结:甲老板不花一分钱就买到了你廉价的劳动力及忠心;你却无缘无故的为甲老板承担了1000万的债务。


三、公司发起人股东(原始股东)之间的连带出资义务。


你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和其他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公司的过程不亚于结婚。因为你自己不仅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同时要连带承担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四、小股东未参与实际管理也要承担承担公司清算义务。


小股东往往在公司运营中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但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这些都不是小股东不承担清算义务的借口。因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 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 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蒋某某、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五、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实的责任不随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律师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面实现为认缴制。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认缴但不实缴出资,也可以在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但其出资义务并不因为股权的转让而消失。


裁判要点: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即使已对外转让了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仍须依据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公司补足出资。


案件来源:陈某某与甲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号: (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36号


六、当事人私自转让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甲利用不知情乙的身份证设立公司,公司股权登记在不知情的乙的名下。后甲暗中将登记在乙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丙,该转让行为有效。


裁判要旨:因许光全、许光友将身份证复印件借给涂开元时,二人并没有与涂开元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涂开元向许光全、许光友隐瞒借用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目的,并暗中将开明房产公司的部分股权登记在许光全、许光友名下,系冒名出资行为。

因被冒名的股东名下股权的实际权益人系涂开元,涂开元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其事前暗中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虽可能损害他人姓名权,但没有损害被冒名者的股东权益,故其处分行为应认定有效,受让人舒鑫的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登记一方单独处分名下股权不属于无权处分。


律师特别提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本身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并非股权的共有人,股权只能由一人行使,其配偶仅对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享有间接的权益。即使股东因离婚分割股权,股东配偶非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也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判决。


八、股份公司章程不能限制股东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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