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下的林丹出轨事件
近日,林丹出轨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社会舆论几乎都认定林丹在妻子谢杏芳产子期间出轨的事实。笔者作为一名律师,想就林丹事件说几句心里话。
1、现有资料不能说明林丹出轨。出轨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民众所理解的出轨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存有短暂的、不稳定的性关系。现有公开资料只表明:夜里,林丹与一女子有亲昵举动,俩人是否发生性关系,无法确认。2、林丹的声明也没有自认出轨。林丹的微博声明内容摘录如下:“作为一个男人,我不为自己做更多的辩解,但是我的行为伤害了我的家人。在这里,我向我的家人道歉,对不起”。林丹的声明并无明确表示承认出轨,也不是在民事诉讼中经审判人员充分询问后的模凌两可的答复,并不能构成对出轨的自认。因此,就目前资料分析来看,新闻舆论宣扬林丹出轨的说法,在法律层面来看,证据并不充分。1、谢杏芳若不追究,法律一般不会干预。《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婚外性。在谢杏芳不追究的情况下,法律并不主动干预该类行为。2、在谢杏芳分娩后一年内,林丹不得提出离婚。林丹即使出轨了,他也暂时不得主动提出离婚。谢杏芳近期生育了子女,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情形的,一般是指存有极其严重的情形致使男方权益遭受重大侵害的,就目前来看,林丹的婚姻并不存在此中情形。因此,林丹暂时不得主动提出离婚。3、谢杏芳若追究,该出轨行为可以作为法院判定离婚的依据。当然,谢杏芳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方式,就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与林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谢杏芳若提出离婚而林丹不同意的,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该出轨行为可以作为法院判定离婚的参考因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也会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在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因孩子未满两周岁,谢杏芳一般也会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谢杏芳并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离婚中,很多人认为对于一方存有出轨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该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在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只有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并无理解中的出轨情形。在是否能够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谢杏芳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或要求林丹净身出户。对于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律也做出了严格限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离婚时,一方存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才能主张多分或全部得该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轨情形并不在此列,因此,不会导致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微信公众号“婚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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