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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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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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商家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价款的“定金”或者“订金” ,不少消费者在支付”“订金”或“定金”后,又放弃购买或接受服务,转而请求商家退还已经支付的”“订金”或“定金”。那么,“订金”和“定金”,哪个是可以退呢?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合同的履行提供一个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至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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