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电话号码:020-38818380
手机号码:13922389501
邮箱地址:2296909865@qq.com
执业证号:14401201410064791
执业律所: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一、 三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再审:1.原审的当事人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四 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五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的: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区别六 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起诉的,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2、申请执行人起诉的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 立案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之诉: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一般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区别八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区别九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异议之诉: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 三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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