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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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析产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这对债权人来说,无疑又是一个非常有力的债权实现途径。对于与债务人共有财产(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主体来说,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纠纷时,如何恰当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也成了另一个重要问题。
01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02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选择什么案由?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中,最高院在“共有纠纷”项下增加了“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03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1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等执行案件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涉执行的诉讼案件,由立案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所以,该类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04
债权人是否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起。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尚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债权人已经申请对债务人的房产等财产进行了保全措施,其债权争议数额有待确定,所以债权人此时无权代位析产。
05
债权尚未终结(本次)执行的,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除了要求要在执行程序中提起,债权人的基础债权案件还需已经进入终结(本次)执行。因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有证明债务人自身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才能代位分割其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
06
房屋尚未被查封的,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只能对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进行代位析产。所以,案涉房产尚未被查封,债权人径直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7
债权人查封了案涉房产之外的房产,对本诉是否有影响?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当以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虽然查封了债务人的房产,但该房产上存在抵押权等尚未被执行处置,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然符合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
案例链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终字第1187号
裁判观点:A公司与查佳榕、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原审法院判决,原审法院曾查封查佳榕及周某名下的B房屋,但该房屋中除崔雄、黄国庭、黄曦的债权外,另有房地产抵押及权利限制情况,因暂无法查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审法院已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涉案B房屋虽被查封,但确实因存在上述房地产抵押及权利限制等情况而尚未被执行处置,基于查佳榕、周某此后也并未自觉履行对崔雄、黄国庭、黄曦的债务,故崔雄、黄国庭、黄曦有权要求代位析产,并以查佳榕在E室房屋中所享份额的折价款抵偿其所欠债务。查春福、钱漱君、查佳声仅以查佳榕、周某名下的B房屋被查封为由要求驳回崔雄、黄国庭、黄曦行使代位析产权的诉请,缺乏依据,不能予以支持。
08
债务人共有财产上存在抵押权,债权人能否代位析产?
抵押权的存在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析产。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只是为了解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的确定,而不直接涉及案涉房产权属的变更及转移。财产份额的认定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提起代位析产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所得份额应先扣除抵押权人所享有的部分。
9
房屋尚未还清按揭贷款,债权人能否代位析产?
正如前面所述,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仅解决财产份额认定问题,至于房产是否还有未还清的按揭贷款问题,不影响份额认定。
10
房产已经被拍卖的,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被执行人的房产已经拍卖的,债权人无权再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因为此时共有物已经分割完毕,不存在“尚未分割的共有财产”。
11
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今后取得的共有财产进行代位析产?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仅以债务人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尚未析产的财产为限。比如,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夫妻“今后取得的共有财产一并析产”。
12
债务人能否以房屋为其唯一住房为由,进行有效抗辩?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目的在于代位分割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时所享有的份额,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仅确定债务人对案涉拟分割财产所占有的份额。案涉标的是房产的,是否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唯一住房,不在该类诉讼中解决。
被申请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在合理安置或解决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临时住房的前提下,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13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后,债务人又提起析产诉讼的,如何处理?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共有财产尚未析产。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后,债务人又另行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目前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是驳回债务人的析产起诉。理由是,若在债务人的析产诉讼中直接确认债务人提出的方案有可能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析产案件中进行析产更为合适。
另一种是驳回债权人代位析产起诉。理由是,债务人已经提起析产诉讼,不存在怠于析产,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尚未成就。比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3304号案件中,人民法院支持这种观点。
14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债务人的财产在诉讼中已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其下落不明,怠于分割财产的,债权人有权代位析产,其他共有人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
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以被执行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被执行人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
债务人能否在代位析产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财产归属?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解决的是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份额的认定、分割问题,除此之外的请求非该类案件的处理范围。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判令将财产进行变价分割,其通过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链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民终787号
裁判观点:谭柏上诉主张将该房屋应判归其所有,由其补偿房屋的份额款给谭勉,亦理据不足,应不予采纳。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应确认涉讼的房屋属谭勉与谭柏两人共同共有,两人各占50%的份额。至于该房屋最后应归谁所有或者拍卖处理,是执行程序处理问题,不属本案处理的问题。
总 结
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第二,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已查封共有财产;第三,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人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或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第四,虽然共有人之间达成了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也经债权人同意,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予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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