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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律师 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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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李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成功案例

取保侯审申请书

 

【2015】第19号

 

申请人:刘建平,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东路3号新三板孵化基地B216。

手机:13922389501,邮编:510665。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XX申请取保侯审。

 

主要事实与理由:

我受李xx及其母亲肖xx的委托、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队侦查的李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担任李xx的律师。依法会见了李xx,向其了解本案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和解决问题的态度,认为李xx即使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建议贵队依法对李xx取保候审。

一、本案系单位犯罪,李xx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犯罪故意模糊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有详细的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深圳鲁xx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鲁xx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所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李xx入职前就已经成熟完善,而李xx在鲁xx公司中担任的销售经理一职根本无法影响该公司的决策,且鲁xx公司销售经理多达几十人,对该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无法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而只是做跑业务、招揽客户等作用较小的基础性工作,难以称得上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李xx犯罪故意模糊。

二、对犯罪嫌疑人李xx取保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李xx涉嫌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取保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所述,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因此诚恳请求贵队从实事求是、宽严并济的角度出发,依法对李xx取保候审

  此呈

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申请人(签名):

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盖章)

                    申请日期: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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