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领域:法律顾问、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不动产租赁与交易、仲裁执行、再审、刑事辩护等。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 详细>>
律师姓名:刘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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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顺麟是成都市蜀江春餐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他从未参加过公司股东会,也无从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此,他以自己的知情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向金顺麟提供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驳回金顺麟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顺麟与其他三人发起成立了蜀江春餐饮食品公司,并于2001年5月11日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议,金顺麟在会议上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总计50万元的注册资本由四名股东出资构成,其中金顺麟实物出资3万元,占总股份的6%。金顺麟称,公司注册资本中的45万元系四人实物出资构成,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四人在2001年5月15日委托成都市工商局出具的资金转移保证书的证明。
公司成立至今已有七年,作为发起人和股东的金顺麟却没有参加过股东会,公司也没有向他告知任何经营情况,更没有向他分配红利。金顺麟多次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均遭到拒绝。对此,公司方则称,金顺麟当初出资的资金来源是与其他股东的债务关系,对于用自己钱出资的股东,公司都签发了出资证明书,但金顺麟并没有这份证明书。
法院认为,金顺麟出资一事有其他股东证言和资金转移保证书等作证,且这笔资金的来源并不影响金顺麟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金顺麟未能证明他曾向公司提出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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